*ST光一(300356)|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索赔正在进行
更新时间:2022-09-22 点击:
一、索赔股票名称:*ST光一(300356)
二、索赔条件:
1、在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7日期间买入*ST光一(300356)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2、在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8日期间买入*ST光一(300356)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3、在2020年8月27日-2021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光一(300356)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注关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三、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四、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4、等待律师起诉。
五、案件背景:
1、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龙昌明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5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6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涉嫌指使公司从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立案。公司已于2021年11月8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2)。
2、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2 号),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3、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六、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结果
1、针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项违法行为: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以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3)针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 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2、针对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许晶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以上处罚合并计算: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七、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该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建议投资者尽快联系律师商量索赔事宜。
二、索赔条件:
1、在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7日期间买入*ST光一(300356)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2、在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8日期间买入*ST光一(300356)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3、在2020年8月27日-2021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光一(300356)股票,并且在2021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
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注关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三、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四、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4、等待律师起诉。
五、案件背景:
1、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龙昌明先生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5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6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涉嫌指使公司从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立案。公司已于2021年11月8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2)。
2、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2 号),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3、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六、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结果
1、针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项违法行为: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以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3)针对光一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法行为, 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2、针对光一科技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王昊、许晶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以上处罚合并计算:
(1)对光一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2)对龙昌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光一科技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以光一科技董事长身份处以二百四十万元罚款; (3)对佟岩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4)对戴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对任昌兆、刘向明、周友梅、周卫东、朱云飞、钱卫民、葛兹俊、许晶、王昊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七、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该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
投资者应当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建议投资者尽快联系律师商量索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