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股民索赔的结果如何?
2022年8月29日,康得新复合等三家公司管理人陆续于2022年8月25日、8月2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再次延长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时间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由于近几月国内疫情形势仍较为严峻,客观上导致意向重整投资人难以正常开展尽调工作。同时,康得新复合等三家公司被裁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后,案件情况更为复杂,意向重整投资人需要更多时间进行统筹研判及多方协商。近期管理人收到意向重整投资人要求再次延长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时间的申请。管理人认为,国内目前的防疫管控政策以及康得新复合等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确实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调工作及重整投资方案的形成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为促使各意向重整投资人形成完备成熟的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现决定将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22年9月28日。”
截至今日,管理人尚未提交或公示关于康得新的重整投资方案。
继5万多名康美药业受损股民依法获赔24.59亿元之后,一度震惊市场的“两康”造假大案另一主角也站上了民事审判的被告席。3月24日,康得新公告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南京中院应诉通知书,原告中泰创赢(机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际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等11名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康得新向原告支付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合计51.54亿元,其余10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诉请本案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10名共同被告包括:北京银行(4.100, 0.00, 0.00%)西单支行、北京银行、康得投资集团、钟玉、徐曙、中化赛鼎宁波、沈阳宇龙汽车、联合信用评级、恒泰长财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康得新造假案可称康美案之外A股信披违法行为的又一天花板。经证监会查明,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其2015-2018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分占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
涉案期间,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而康得新2015-2018年报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中,上述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分别为45.9963亿元、61.6009亿元、102.8844亿元、122.0944亿元。
此外,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报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14亿多元关联担保的情况;2018年报中对前期77.66亿元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未如实披露24.53亿元募集资金实际被转出挪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虛增利润等方面,而称已使用36.88亿元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建设募投项目,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
2020年9月27日,*ST康得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康得新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公司实控人、时任董事长钟玉被给予警告并处9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王瑜,时任董事、总经理徐曙,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张丽雄等11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处5-30万元罚款,全案总罚款256万元,钟玉及王瑜同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徐曙、张丽雄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1年8月,康得新、康得集团及钟玉再因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披管理规定,被证监会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9月,康得新、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被苏州中院分别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或)等罪名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显示,康得新主营先进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创立于2001年8月,2010年7月登陆深交所。鼎盛期的2017年11月,公司总市值曾高达940多亿元。2021年5月28日,康得新完成在A股的告别演出,收盘股价仅剩0.2元,总市值7.08亿元。
目前,苏州中院此前已分别受理康得新和其全资子公司康得新光电、康得菲尔的破产重整,并分别指定了管理人。而在重整“救赎”之外,康得新等责任主体还将面对大范围的民事赔偿。
现在因康得新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暂停受理立案,股民需宣先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并等待破产重整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康得新的索赔条件: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9年1月22日之间买入康得新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