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000839) 索赔条件
一、索赔股票名称:中信国安(000839)
二、索赔条件:【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索赔不以抛售股票为条件!】
在2010年2月6日-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000839)股票,并且在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四、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4、等待律师起诉。
五、案件背景:
1、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陕证调 查字 202003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25)。
2、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 号),公司已于2021 年 3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8)。
3、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 号),公司已于2021 年 6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六、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披露的《2009 年年度报告》《2010 年年度报告》《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 2009 年-2014 年收入;
(2)少计 2009 年-2014 年财务费用;
(3)对 2009 年-2014 年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2、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 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 10 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 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 2015 年 1 月至 6 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 元,导致 2015 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 33,479,790.09 元,占当年 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 6.24%,利润总额的 8.56%。
(二)处罚结果
1、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4、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5、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八、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该案件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