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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002370)|股票索赔+已有胜诉判决+起诉正在进行

更新时间:2022-10-18 点击:

一、索赔股票名称:亚太药业(002370

二、索赔条件:

2017422-202012日期间买入亚太药业(002370)股票,并且在202013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关注法律猫进行索赔登记并与律师取得联系,确定委托代理事宜。

三、索赔所需材料:

1、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证明(即“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均可,需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基本信息),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

3、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即“交易记录流水明细”),并加盖业务章或公章,(打印时间跨度:从首次购入日至打印日),如有融资融券交易,两个账户均打印。

四、索赔流程:

1、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寄给我们;

2、收到材料后一周内联系投资者;

3、签订委托手续;

4、等待律师起诉。

五、案件背景:

1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 2019  12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4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0 1  2 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22021  2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 号),公司已于2021  3  1 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32021  4  2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公司已于2021  4  22 在指定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六、违规情况+处罚结果:

(一)违规情况

12015 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0,053.27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6,470.9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351.7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 23.29%2017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 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86.0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7,370.78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 16.26%16.96%31.08%2018 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0,817.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687.03 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 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罚结果

1、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对任军、陈尧根给予警告,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并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吕旭幸、何珍、沈依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孙黎明、胡宝坤、王丽云、谭钦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万元罚款;

5、对钟婉珍、平华标、詹金彪、何大安、莫国萍、成华强、赵科学、王国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足以认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

七、案件进展:

中国证监会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就股票投资损失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该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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