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1日,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步步高公司;股票代码:00225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步步高、王填、刘亚萍、师茜:经查:步步高2022 年4月30日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亿元。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23日才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及致歉公告》,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填、刘亚萍、师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思远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步步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湖南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目前,陈思远律师正在代理步步高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买入步步高股票,且在2022年4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广东深超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